3名强奸未成年人罪犯被处死,媒体:以极刑惩治极恶

发布日期:2024-11-18 22:58    点击次数: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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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死刑!一次执行了三个!

11月1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郭某某、尚某某、公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名强奸犯对未成年人犯下的性侵罪行灭绝人伦,罪恶滔天,罄竹难书,堪称死有余辜。甚至仅仅最高法公布的短短数百字的三人罪行介绍,就带来了扑面而来的窒息感,引爆了冲天的怒火。

郭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对其任教的多名小学女生实施奸淫达百余次;尚某某专门物色脱离家庭、学校监护、看护的低龄幼女作为犯罪目标,先以小恩小惠诱骗,再以裸照、视频等胁迫,长期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导致未成年被害人罹患严重心理疾病;公某某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先行诱骗再施胁迫,长期予以精神控制,不仅单独实施性侵害,还伙同他人轮奸、猥亵,侵害长达数年,导致一名16岁的女孩自杀身亡。

对普通的受众来说,哪怕阅读这样的文字都是一种折磨,而三起案件中的多名未成年受害人,却在花季岁月里长时间活在“恶魔”制造的摧残、精神控制当中。全社会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共识已经达成,朴素的正义诉求也应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极恶者应以极刑处置。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说,死刑就是为极恶之徒准备的最后的、最严厉的法律措施。死刑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有助于抚慰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化解社会恐慌情绪、震慑潜在的性侵犯罪。针对极恶,不适用死刑就难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对突破人类底线的兽行,人民法院绝不能手软。

此外,哪怕是最严厉的死刑,也只是事后的“亡羊补牢”,三起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防性侵的保护网还是有严重的疏漏之处。

一者,要加强对教师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监护等特殊职责的群体的监督、约束,要严把教师等特殊职业的准入门槛,坚决把各种“衣冠禽兽”挡在校园之外,不让他们有接触未成年人的机会。郭某某利用其任课教师身份奸淫6名女学生居然高达百余次,疯狂无耻令人发指,也说明了学校防性侵的措施形同虚设,没有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郭某某被明正典刑,也是向所有的学校敲响了警钟。

二者,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弱势群体,应该得到更多的帮助,特别是及时教会她们自我保护、反抗性侵的基本常识。性侵者以裸照、视频等胁迫,就达到了长期操纵被害人的目的,而被害的未成年女生没有及时报警,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如果反性侵教育更早地触达这些孩子,让她们懂得自我保护,如果学校能够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可能悲剧就不至于延续那么久。

就像最高人民法院所总结的有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熟人性侵犯罪多”,亲属、教师、邻居、网友等熟人作案的占九成以上;犯罪分子大多挑选自我保护能力差、家庭监护薄弱的未成年人下手,农村留守儿童、智力发育迟缓儿童受害情况突出。那些最缺乏关爱、最无助、最没有人“撑腰”的未成年人,往往成为性侵者的“猎物”。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这个命题考问着社会的良心:我们要用什么样的投入、什么样的制度保护这些被无助,也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那些突破人类底线的兽行,绝不能姑息;将黑手伸向幼女的罪行,这属于极恶,必须要用极刑惩治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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